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築愛協會慶祝滿周歲,感謝各方好友齊聚支持與祝福!

http://www.epochtimes.com/b5/16/5/28/n7940316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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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/28築愛協會年度會員活動的腳步已越來越接近。當天不但是築愛協會的會員大會,同時也是我們的年度藝文活動之一。

也許您還不是築愛的會員,可是就如同過去您曾支持的活動─『送愛到原鄉,好書義賣會』、『築愛日月潭花火節聯誼活動』、『築愛音樂會』、『2016玉山音樂會聯誼活動』、『讓舊愛發光─信義鄉羅娜部落二手物資募集活動』。這一次,我們仍然誠摯希望5月28日您能來參與,一如既往的給我們支持與鼓勵。

當天節目的安排除了有動態的音樂、合唱、舞蹈表演之外,也有靜態的『以愛為名─公益藝文聯展』。這一場美好的藝術饗宴,我們衷心期盼與您共賞!

我們非常期待您的到來,也歡迎您廣邀朋友共同參與、親臨現場給予我們直接的支持與鼓勵!

本年度會員大會時間、地點如下:

時間:5月28日(六)9:00~12:00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9:00 報到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9:30 表演開始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0:10 會員大會
地點:交通大學浩然圖書館地下1樓 國際會議廳 (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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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由本協會發起的─『讓舊愛發光─信義鄉羅娜部落二手物資募集活動』,在大家的愛心支持下圓滿成功,所募集之物資已於5月2日全數運送至部落。
      這段時間感謝築愛會員、好友及各界的熱情響應,讓舊愛活動順利募集到所需物資。因為有您的積極參與,讓這個活動順利進行,也讓我們能將各界凝聚的愛心送至羅娜部落。也非常感謝志工好友們的主動幫忙,協助物資募集及運送的工作,讓這個有意義的活動得以順利完成。謝謝大家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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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市築愛協會網站管理規範與著作權聲明
為有效管理本協會所使用的網站資料,並建立資料維護機制,以確保上網資料之正確性與時效性,特訂定本規範及著作權聲明。
一、網站資料規範範圍
本規範所稱之網站資料係指本協會所使用的網站。
二、網站網頁資料維護分工原則:
(一)、專人管理 –總幹事
網站應指派專人管理,對於網頁資料及表格內容應經常檢視,資料新增或異動時應依照作業程序辦理,並隨時保持最新資料,以免提供過期或錯誤資訊。
(二)、資料提供單位 –公關組、活動組
由各組指派專人負責原始資料之蒐集、更新及彙整,並有關網頁製作完成後之檢視與校對。
(三)、網頁製作單位 –資訊組
負責網站評估、網頁設定、製作及上網機制規劃。
(四)、宣導事項
各組應將宣導事項、相關活動或新聞稿等資料,依權責審查後,建置於本網站「最新活動」或「活動連結」等相關項下上網,並負責資料之正確性與時效性(上網期限)。
三、資料上∕下網之作業程序:
(一)、資料提供
由資料提供單位負責將原始資料(含書面資料及電子檔)蒐集、彙整並檢核資料之正確性,供製作網頁之用。
(二)、網頁內容更新
由資料提供單位負責將更新資料(含書面資料及電子檔)彙整,並檢核資料之正確性,供製作網頁之用;另欲刪除資料,辦理下網作業時亦同。
(三)、資料校對
網頁內容由資料提供單位線上檢視或列印校對。
(四)、網頁上∕下網
網頁內容經檢視、校對無誤後由資料提供單位負責上網;下網時亦同。
四、著作權聲明
(一)、網站內容、資料使用
本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,其著作權、專利權、商標、其他智慧財產權、所有權或其他權利,均為本網站製作人與其原著作人所有,如要轉載使用,應事先經本網站或其權利人之合法授權,不得擅自重製、傳輸、改作、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、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。
(二)、本網站上刊載之所有內容,除依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,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(如憲法、法律、命令、公務員於職務上撰擬之講稿、新聞稿)者外,其他包括文字敘述、攝影、圖片、錄音、影像及其他資訊,均受著作權法之保護。
(三)、上述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,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,歡迎各界廣為利用。
(四)、本網站資訊內容受著作權法保護者,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,應取得本網站之同意或授權後,方得利用;若涉及其他著作權人之著作內容者,亦應取得該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,方得利用。
(五)、上述「合理使用情形」,說明如下:
1.本網站上所刊載以本協會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,即著作人為本協會者,在合理範圍內,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;利用時,並請註明出處。
2.為報導、評論、教學、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,在合理範圍內,得引用本網站上之資訊;引用時,並請註明出處。
3.其他合理使用情形,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。
(六) 、除符合著作權法第80條之1第1項但書之規定,因技術限制,非移除或變更即不能合法利用該著作;或者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,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之情形者外,本網站所標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,未經許可,不得移除或變更。
(七) 、任何網站連結至本網站,毋須經本網站同意,但連結須明白標示本網站名稱,以免誤導使用者。
(八) 、本網站之相關連結
為供網路使用者便利,本網站僅提供相關網站之連結,對利用人涉及該網站內容之使用行為,本網站不負責任。
(九) 、免責聲明
本網站所提供相關連結網站之網頁或資料,均為被連結網站所提供,相關權利為該等網站或合法權利人所有,本網站不擔保其正確性、即時性或完整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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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市築愛協會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

本會名稱為「新竹市築愛協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

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原則上以協助18歲以下未成年人,發展其文化藝術美學教育為宗旨。

第三條

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結合熱心關懷上述對象的善心人士。

二、進行、推展或支持上述對象之人文藝術美學教育活動。

三、培訓或支助上述對象之人文藝術美學教育等領域人才。

四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務。

第四條

本會以新竹市為組織區域。

第五條
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六條

會員資格如下:

一、

 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並居住或工作本市年滿二十歲以上、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
二、

 贊助會員:凡欲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(個人需年滿二十歲以上)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贊助會員。

三、

 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;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
 

第七條

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;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,但贊助會員無上項權利。

第八條
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九條
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違反法令或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十條

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
第十一條
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(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)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第十二條
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第十三條

會員大會之職權:

一、

 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

 選舉或罷免理、監事。

三、

 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四、

 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

五、

 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
六、

 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七、

 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
八、

 議決與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等其他重大事項。

 

第十四條

本會置理事9人(候補理事2人)、監事3人(候補監事1人);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;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;遇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。

第十五條

理事會之職權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有關事宜。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

第十六條
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常務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長。

第十七條

理事長對內綜理、督導會務之遂行,對外代表本會行使各項職權,並在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中擔任主席;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。應由順位常務理事一人代理,如常務理事均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。

第十八條

監事會之職權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之事項。

第十九條
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;除監察會務外並擔任監事會主席,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。應由順位監事一人代理,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。

第二十條
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2年,連選得連任兩次,第三次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;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二十一條
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二條

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,(其他工作員若干人);其聘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,惟解聘時應先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二十三條
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。

第四章 會議

第二十四條

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;由理事長召集,如需召開臨時會議應於十五日前行文報請核准實施之。

第二十五條

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二十六條

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表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表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七條

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、出席中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具效力;如為下列情事,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二十八條

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,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二十九條

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、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績二次無故缺席,視同辭職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條

本會經費來源:
一、入會費:新台幣貳佰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二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叁佰元。
三、贊助款。
四、委託收益。
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
第三十一條

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(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)。

第三十二條

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工作計畫、經費收支預算等提交會員大會通過;如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則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;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、經費收支決算、現金出納表、財產目錄等送監事會審核。

第三十三條

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三十四條
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五條
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三十六條

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日期、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及文號如下:
中華民國10452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新竹市政府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日府社行字第○○○○○號函准予備查。


 

 協會立案-新竹市政府公文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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