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總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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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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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名稱為「新竹市築愛協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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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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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原則上以協助18歲以下未成年人,發展其文化藝術美學教育為宗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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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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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之任務如下: 一、結合熱心關懷上述對象的善心人士。
二、進行、推展或支持上述對象之人文藝術美學教育活動。
三、培訓或支助上述對象之人文藝術美學教育等領域人才。
四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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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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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以新竹市為組織區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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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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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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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會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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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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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資格如下:
一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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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並居住或工作本市年滿二十歲以上、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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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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贊助會員:凡欲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(個人需年滿二十歲以上)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贊助會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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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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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;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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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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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;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,但贊助會員無上項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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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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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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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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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違反法令或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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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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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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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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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(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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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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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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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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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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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大會之職權:
一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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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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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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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舉或罷免理、監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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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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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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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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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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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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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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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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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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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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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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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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議決與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等其他重大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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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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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置理事9人(候補理事2人)、監事3人(候補監事1人);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;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;遇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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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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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會之職權: 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有關事宜。 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。 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 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 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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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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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常務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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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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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長對內綜理、督導會務之遂行,對外代表本會行使各項職權,並在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中擔任主席;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。應由順位常務理事一人代理,如常務理事均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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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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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事會之職權: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二、審核年度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 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五、其他應監察之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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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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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;除監察會務外並擔任監事會主席,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。應由順位監事一人代理,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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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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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2年,連選得連任兩次,第三次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;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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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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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應即解任: 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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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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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,(其他工作員若干人);其聘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,惟解聘時應先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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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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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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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會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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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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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;由理事長召集,如需召開臨時會議應於十五日前行文報請核准實施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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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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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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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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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表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表一人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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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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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、出席中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具效力;如為下列情事,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 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 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 三、理監事之罷免。 四、財產之處分。 五、團體之解散。 六、其他與會員權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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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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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,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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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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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、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績二次無故缺席,視同辭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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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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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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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經費來源: 一、入會費:新台幣貳佰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 二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叁佰元。 三、贊助款。 四、委託收益。 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 六、其他收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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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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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(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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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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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工作計畫、經費收支預算等提交會員大會通過;如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則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;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、經費收支決算、現金出納表、財產目錄等送監事會審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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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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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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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附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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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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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法令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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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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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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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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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日期、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及文號如下: 中華民國104年5月2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新竹市政府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○日府社行字第○○○○○號函准予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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