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新竹市築愛協會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

本會名稱為「新竹市築愛協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

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原則上以協助18歲以下未成年人,發展其文化藝術美學教育為宗旨。

第三條

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結合熱心關懷上述對象的善心人士。

二、進行、推展或支持上述對象之人文藝術美學教育活動。

三、培訓或支助上述對象之人文藝術美學教育等領域人才。

四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務。

第四條

本會以新竹市為組織區域。

第五條
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六條

會員資格如下:

一、

 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並居住或工作本市年滿二十歲以上、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
二、

 贊助會員:凡欲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(個人需年滿二十歲以上)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贊助會員。

三、

 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;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
 

第七條

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;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,但贊助會員無上項權利。

第八條
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九條
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違反法令或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十條

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
第十一條
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(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)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第十二條
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第十三條

會員大會之職權:

一、

 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

 選舉或罷免理、監事。

三、

 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四、

 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

五、

 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
六、

 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七、

 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
八、

 議決與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等其他重大事項。

 

第十四條

本會置理事9人(候補理事2人)、監事3人(候補監事1人);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;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;遇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。

第十五條

理事會之職權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有關事宜。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

第十六條
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常務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長。

第十七條

理事長對內綜理、督導會務之遂行,對外代表本會行使各項職權,並在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中擔任主席;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。應由順位常務理事一人代理,如常務理事均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。

第十八條

監事會之職權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之事項。

第十九條
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;除監察會務外並擔任監事會主席,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。應由順位監事一人代理,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。

第二十條
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2年,連選得連任兩次,第三次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;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二十一條
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二條

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,(其他工作員若干人);其聘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,惟解聘時應先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二十三條
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。

第四章 會議

第二十四條

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;由理事長召集,如需召開臨時會議應於十五日前行文報請核准實施之。

第二十五條

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二十六條

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表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表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七條

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、出席中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具效力;如為下列情事,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二十八條

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,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二十九條

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、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績二次無故缺席,視同辭職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條

本會經費來源:
一、入會費:新台幣貳佰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二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叁佰元。
三、贊助款。
四、委託收益。
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
第三十一條

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(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)。

第三十二條

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工作計畫、經費收支預算等提交會員大會通過;如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則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;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、經費收支決算、現金出納表、財產目錄等送監事會審核。

第三十三條

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三十四條
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五條
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三十六條

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日期、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及文號如下:
中華民國10452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新竹市政府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日府社行字第○○○○○號函准予備查。


 

 協會立案-新竹市政府公文  

arrow
arrow
    文章標籤
    組織章程 會員
    全站熱搜

    新竹市築愛協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